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顏色切換 深色模式
進階搜尋
關閉搜尋
:::

一、目前待修復海纜為3條,並無6條被割斷情形。

迄11月4日,我國待修復之海纜為3條,其中1條為國內海纜(臺馬二號),另2條為國際海纜(24海浬外)(EAC1、TSE-1)。另有APG、APCN2、SJC2等3條國際海纜(24海浬外)安排計畫性維修。目前待修復之海纜均透過替代備援路由提供服務,原有通訊服務不受影響,僅於尖峰時段可能造成部分連線有少許延遲現象。

二、海纜障礙成因不一,政府持續強化通信韌性。

依據近5年所接獲之海纜障礙通報,海纜中斷原因約八成是人為因素所造成,主要原因包括「船錨勾損」、「漁撈作業」及「抽砂船作業」等,另有約兩成則是自然老化及地震等自然因素所致。對此,數發部已透過「事前強化偵測」、「事中即時應變」,以及「事後加速修復」等三個面向的策略,加強海纜通訊韌性;並秉持「備援再備援」的原則,布建非同步衛星站點、補助電信業者擴充微波容量及增設海纜,確保政府與民眾的日常通訊不中斷。

數發部呼籲民眾請勿輕信網路傳言及散布不實資訊,正確資訊請參考數發部網站最新訊息https://gov.tw/cYb 

114年10月18日國際海纜亞太直達海纜(APG) S3區段於距離崇明約66公里處發生海纜障礙(非臺灣登陸段障礙),初步評估原因海纜供電異常,數發部已請中華電信儘速與APG海纜聯盟確定預計修復日期。

影響範圍:中華電信HiNET尖峰時段可能造成客戶連線中國、香港、日本及新加坡等部分網站會有少許延遲現象;Google 、Youtube 、Facebook 、Netflix、Telegram、AWS等主要透過臺灣本地的快取或互連頻寬遞送,不受影響。

本次故障海纜已有替代路由,不影響一般民眾通訊或使用網路,APG海纜聯盟將儘速維修。請勿輕信網路傳言及散布不實資訊,正確資訊請參考本部網站最新訊息 https://gov.tw/cYb 

北亞光纜系統/北亞海纜(RNAL/FNAL)於距香港約260公里處斷纜障礙已於9月15日修復,於修復同時發現,該海纜於距頭城約40公里處另有一處障礙,初步評估為海纜劣化所致(確切原因仍待查),預估於10月31日修復(仍須視海纜船調度及維修期間之海象狀況而定)。

有關網傳我國國內外海纜同時有9條斷纜一事,數位發展部今(9/2)日對外說明,實際上,我國10條國內海纜均正常運作,至於14條國際海纜部分,則有3條海纜障礙事故待修復,目前均透過替代備援路由提供服務,原有通訊服務不受影響。
 
數發部表示已掌握我國國內外海纜障礙事件,目前連接我國3條待修復國際海纜,而斷裂原因有自然災害(如地震、自然劣化)或人為導致,其詳細原因仍待查,而三條國際海纜分別為:
 
一、北亞光纜/北亞海纜系統(RNAL/FNAL):7月6日於距香港約260公里處發生斷纜障礙,預計於9月10日修復,現海纜修復船已抵達,刻正維修中。
二、市通市海纜系統(C2C):7月11日於距枋山約353公里處及7月28日於距枋山約65公里處發生斷纜障礙,均預計於10月9日修復。
三、東亞交匯一號海纜系統(EAC1):8月22日於距新北八里約206公里處發生斷纜障礙,預計於11月28日修復。
 以上各預估修復時間仍將視海纜修復船調度及海象情況而定。

另數發部表示,有關9月1日發生之東亞交匯二號海纜系統(EAC2)斷纜障礙事件,其斷點是在菲律賓至新加坡海纜段,而我國連接到菲律賓登陸站的海纜目前正常運作中,因國際海纜系統均有多重備援路由,不致影響我國對外通訊。

一、「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原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擬具,過程中相關部會及本部均有參與,經113年7月15日發布預告,於同年10月31日提報行政院審議。因此,行政院院會議程資料敘明本案由國科會提報,並由本部重行整理竣事,係屬立法過程之事實描述,尚無疑義。

二、AI事務涉及跨機關政策推動與各領域應用,且基本法體例多以政府為主體,本部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亦多次提出建議不宜明定主管機關;同時各黨團及委員版本雖有主張訂定主管機關之條文,但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未獲共識,現經委員會黨團協商決議保留在案。

三、本部依行政院114年2月26日指示主責推動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立法相關工作後,在國科會研擬的草案基礎上,依當前國際趨勢及各方意見,強化政府AI風險管理及提升AI可信任度,並針對高風險AI應用明確責任歸屬等,修正相關條文及說明內容。期間除參與行政院相關會議,及出席立法院相關公聽會、審查會議,持續蒐集意見與討論外,並邀請相關兒少保護民間團體進行意見交流。

四、本部後續將積極與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以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有關外界關注臺北市政府擬引進「中國製智能機器狗」一事之說明如下:
一、 行政院已明訂公務機關禁用陸牌資通訊產品,另有關得否採購使用陸製零組件,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一) 現階段公務機關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不得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
(二) 至於大陸地區廠商所生產或製造零組件,各機關辦理資通訊相關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評估限制委外廠商及其分包廠商不得提供該類零組件。
二、 公務機關如有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需求,須經專案核可:
(一) 機關倘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須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時,應評估採取必要控制措施後,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經機關及上級機關資安長核准後,函報數發部同意後使用。
(二) 依臺北市政府114年8月27日新聞稿說明,該移動平台採購自「宇樹科技」,經數發部初步評估應屬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截至114年8月27日尚未接獲臺北市政府申請專案使用。
三、 提醒各機關採購資通訊產品須注意整體供應鏈安全:各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選任及監督受託者時,應依資安法細則第4條辦理,其中包含受託業務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受託者應提供該資通系統之安全性檢測證明;涉及利用非受託者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者,並應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
四、 提醒機關應注意通訊傳輸及資料安全:注意資料儲存及傳輸安全(含雲端傳輸或跨境傳輸情形)、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弱點管理、定期更新等。
6筆資料
返回頁面頂端